农机修理通用技术规范
B 9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22129—2008
农机修理通用技术规范
Repairing all-purpose technical criterion for agricultural machinery
2008-06-26 发布
2009-01-01 实 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
发 布
GB/T 22129—2008
前 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农业机械维修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臣、杨金生、于志刚、张健龙、孙丽颖、刘学斌。
GB/T 22129—2008
农机修理通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主要农业机械修理作业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农业机械修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汪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47—2005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 GB/T 3798.2—2005 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 第2部分:载货汽车
GB/T 3799.2—2005 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 第2部分:柴油发动机 GB/T 5770—2008 柴油机柱塞式喷油泵总成 技术条件
GB 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0395.1—2001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 安全技术要求 第1部分:总则(eqv ISO 4254-1:1989)
GB10396—200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 总则 ( ISO 11684:1995,MOD)
GB/T 15746.1—1995 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 整车大修
GB/T 15746,2—1995 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 发动机大修
GB16151.1—2008 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1部分:拖拉机
GB/T 16739.1—2004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GB/T 16784.2—1998 工业产品售后服务 第2部分:维修
3 故障判断与拆卸
3.1 农机(具)在拆卸前,首先清除外部泥土和油垢,使用高压水冲刷时应先将电器设备拆下(加以保 护)以免受潮,拆卸前要进行性能鉴定,总成技术性能完好时不应拆卸,拆卸后的零件按规定程序鉴定、 保管。
3.2 拆卸时应使用专用工具,拆卸后的零件、部件、总成摆放整齐。
3.3 注意拆卸方向、顺序。
3.4 拆卸时应注意核对记号。
3.5 从轴径上拆卸滚动轴承时,受力部位应在轴承内环上。从轴承室上拆卸滚动轴承时,受力部位应在轴承外环上。
4 维修作业条件
4.1 设施条件
4.1.1 维修企业:生产厂房的结构、设施应满足农机大修和总成修理作业要求,水电、暖气(需要供暖地 区)等供给可靠,并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卫生或消防等有关规定。
4.1.2 维修网点:生产厂房面积应与其生产纲领和生产工艺相适应。应具备相应的生产安全措施。
4.1.3 现场维修:田间维修后的农业机械应满足使用要求。对机器过度磨损的修理模式加以防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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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身安全。
4.1.4 主要总成和零部件的修理、加工、装配、磨合、试验、检测作业、应在生产厂房内进行。
4.2 人员条件
4.2.1 企业管理人员应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并了解农机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符合 GB/T 16739.1—2004 中 4.2 的规定。技术负责人应熟悉农机维修业务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符合 GB/T 16739.1—2004 中 4.3 的规定。
4.2.2 技术工种的设置应与其从事的生产范围相适应,各工种技术人数应与其生产纲领、生产工艺相
适应。
4.2.3 各工种技术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
4.3 设备条件
4.3.1 修维企业配备的设备型号、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生产工艺相适应,符合GB/T 16739.1- 2004中9.1、 9.2的规定。设备技术状态完好,应满足加工、检测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符合 GB/T 16739.1—2004 中 9.4 的规定。
4.3.2 应具备维修作业的专用设备,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通用设备、计量器具及主要手工具,符合 GB/T 16739.1—2004 中 9.1 的规定。
4.4 维修安全生产条件
4.4.1 维修企业应有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安全生产责任 制。安全保护措施、消防设施应符合有关行业规定,符合 GB/T 16739.1—2004中 6.1 的规定。
4.4.2 对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符合 GB/T 16739.1—2004 中 6.3 的规定。
4.5 组织管理条件
4.5.1 经营管理条件符合GB/T 16739.1—2004中5.1 的规定。
4.5.2 应具有农机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 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符合 GB/T 16739.1—2004 中 5.2.3 的规定。
4.5.3 应建立农机维修档案和进出厂登记台账。农机维修档案应包括维修合同,进厂、过程、竣工检验记录,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和工时、材料清单等,符合 GB/T 16739.1—2004 中 5.2.4 的规定。
5 修理
5.1 发动机修理技术要求
5.1.1 气缸盖与气缸体接触面符合设计要求。
5.1.2 气门座头盘斜面和气门座工作斜面符合设计要求。气门下陷量超过允许值时,应采用气门座镶 圈的方法恢复原设计要求。
5.1.3 主轴瓦座孔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采用表面修复技术修复主轴瓦座孔。
5.1.4 气缸套应符合设计要求。气缸套内径尺寸超过二级修理尺寸时气缸套应报废。
5.1.5 活塞符合设计要求,同一组活塞的质量差不大于7g~15g。
5.1.6 连杆符合设计要求,平行度超过允许值时,应在连杆校正器上校正。
5.1.7 曲轴符合设计要求,轴径尺寸超过四级修理尺寸时,应采用表面修复技术,按原设计要求修复
曲轴。
5.1.8 飞轮符合设计要求,修理后应做静平衡试验。
5.1.9 凸轮轴符合设计要求。
5.2 发动机的装配、磨合、试验
5.2.1 发动机应按装配工艺要求装配。并符合 GB 3799.2—2005 中 4.2.3 的规定。
5.2.2 正时齿轮按记号装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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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装配后的发动机如需进行冷磨合、热试,应按工艺要求进行磨合、热试、清洗。并符合 GB 3799.2—2005 中 4.2.10 的规定。
5.2.4 发动机气缸压缩压力符合 GB/T 15746.2—1995 中 B1.4.1 的规定。每缸压力与各缸平均压力差符合 GB/T 15746.2—1995 中 B1.4.2 的规定。
5.2.5 发动机在正常工况下怠速运转符合 GB/T15746.1—1995 中 B1.3.2 的规定。发动机运转性能符合 GB/T 15746.1—1995 中 B1.3.3 的规定。
5.2.6 发动机起动性能符合 GB/T 15746.2—1995 中 B1.2.1 和 B1.2.2 的规定。
5.2.7 发动机最高空转转速及怠速转速范围按原机规定调整,最大功率不低于原设计标定值的95%。最大扭矩不低于原设计标定值的95%。燃油消耗率不高于标定值2%。
5.2.8 发动机机油压应符合 GB/T 15746.2—1995 中 B1.11 的规定。
5.2.9 发动机排放装置应齐全有效。排放污染物限值应符合 GB 3847—2005 中 6.3 的规定。
5.2.10 喷油泵按原厂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条件装配。检查方法符合 GB/T 5770—2008 的规定。
5.2.11 多缸油泵各缸供油始点与指定的基准缸供油始点间隔角的极限偏差为±0.5°凸轮转角。
5.3 电动机修理技术要求
5.3.1 转子轴径、轴承室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采用表面修复技术修复,按原设计要求加工。
5.3.2 更换绕阻线圈后,线径、圈数应与原绕阻相符。
5.3.3 定子内表面、转子外表面轻微磨损时,可根据原设计要求(在允许范围内)进行车削加工。
5.4 电动机修后装配与试验
5.4.1 电动机应按原厂规定程序装配,引出线标志正确、转子转动灵活、轴伸径向偏摆符合设计要求。
5.4.2 电动机修理后必须经过绕组匝间耐压试验、绕组对机壳及其相互间耐压试验、短路试验、发热试 验及超速试验。
5.4.3 绕组对机壳及其相互间绝缘电阻的测定、绕组在冷状态下直流电阻的测定、变压比的测定(绕线 型电动机)及空载电阻的测定。
5.5 传动部件
5.5.1 齿轮传动时齿轮啮合位置及啮合间隙应符合设计要求,锁定机构有效。
5.5.2 皮带轮(链轮)符合设计要求。皮带(链条)传动张紧装置作用有效。
5.5.3 液力传动和气传动的机械设备,其主要元件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5.6 工作部件
5.6.1 旋转式工作部件应按同一运动轨迹旋转,其圆跳动及轴向摆差符合设计规定。
5.6.2 往复运动式工作部件应处于同一水平面上。总成装配后应能灵活的往复运动,在驱动机构的带 动下无跳动、无异常响声。极限位置时部件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
5.6.3 固定式工作部件应安装牢靠,接触面的局部间隙应符合设计标准。其形状、位置、安装尺寸应符 合设计要求。
5.6.4 工作部件刃口锋利、运动平稳、不变形、不开焊,刃口硬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6.5 播种机工作部件
5.6.5.1 精密播种机检修后排种量、排肥量符合设计要求。行距、株距(穴距)、播种均匀度、开沟深度、 覆土厚度等符合农业技术要求。
5.6.5.2 排种器零件齐全,排种轴转动灵活。
5.6.5.3 机械式单粒(精播)播种机排种器对种子破碎率≤1.5%,排量范围大、调整可靠不滑移。
5.6.6 水稻插秧机工作部件
5.6.6.1 排肥活门调整灵活,开合一致,总排肥量稳定性变异系数≤7.8%。
5.6.6.2 秧爪、送秧器符合设计要求,不准焊修。
5.6.6.3 秧爪、送秧器、移箱器等工作部件的工作时间配合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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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4 分插机构、送秧机构符合设计要求。穴苗数(可调)达到农业技术要求。穴距、插深可调节。
5.6.7 多行播种机及作业机械的铧尖(开沟器)开沟深度一致,秧爪排、送秧叉、切割器等应在同一直线上,单体纵向中心线与机架垂直。
5.7 轴与箱体
5.7.1 传动轴修复后符合设计要求,最大外径线速度大于 5m/s 小于25 m/s 时应作静平衡试验,25 m/s 以上时应作动平衡试验。
5.7.2 轴径修复后符合设计要求,同轴度符合设计要求。
5.7.3 花键轴修复后符合设计要求,同轴度符合设计要求。
5.7.4 拐轴修复后符合设计要求,回转半径符合设计要求。曲柄焊修后热处理。
5.7.5 箱体(机体)符合设计要求,轴承室修复后按原设计要求加工,按原机颜色涂漆。
5.8 输送装置
5.8.1 螺旋输送器叶片无裂纹、开焊和变形。调整间隙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螺旋输送器静平衡的方 法,应能使其在任意转速下停转。
5.8.2 倾斜输送器链爬不变形、断裂、爬齿无缺陷,高度一致,调整间隙符合设计要求。
5.8.3 带式输送带不应有偏斜和破损,铆钉和搭扣牢固,接头处接盖严实。
5.9 转向系统
5.9.1 转向系统装配后应进行前轮定位检查,其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5.9.2 方向盘操纵方便、灵活,无偏重或卡滞现象。在转向过程中不得与其他部件相干涉符合 GB 7258—2004 中 6.2 的规定。方向盘自由转动量符合 GB 7258—2004 中 6.4 的规定。
5.9.3 液压转向系统符合 GB 16151.1—2008 中 8.7 和 8.8 的规定。
5.10 制动系统
5.10.1 行车制动性能符合 GB 7258—2004 中 7.2 的规定。
5.10.2 应急制动系统符合 GB 7258—2004 中 7.3 的规定。
5.10.3 驻车制动性能符合 GB 7258—2004 中 7.4 的规定。
5.10.4 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的制动性能符合 GB7258—2004 中 7.7 的规定。气压制动设备符合 GB 7258—2004 中 7.8 的规定。
5.10.5 液压制动装置符合 GB 7258—2004 中 7.5 的规定。
5.11 液压系统
5.11.1 液压系统各元件(液压泵、操纵阀、油缸、液压马达)、连接管路及附件齐全,性能完好,工作可靠。
5.11.2 液压油泵(液压马达)磨合试验技术要求符合原厂设计规定;应在额定压力、标定转速、油温 50 ℃±5℃的条件下用液压系统检测仪(液压试验台)进行流量试验,其容积效率不低于原设计要求值的(齿轮泵85%、柱塞泵95%)。分配器(阀)、油缸、马达等磨合试验要求符合原厂设计规定;各项技术指标应用液压系统检测仪(液压试验台)检测;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5.11.3 液压系统符合 GB 16151.1—2008 中 11.3 的规定。
5.11.4 液压悬挂及牵引装置符合 GB16151.1—2008 中 11.1 和 11.4 的规定。
5.11.5 分置式液压系统符合 GB16151.1—2008 中 11.2 的规定。
5.12 电器设备
5.12.1 磁电机发火性能、磁稳定性能、点火变换提前角等主要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5.12.2 永磁交流发电机定子线圈不得有断路、短路和搭铁现象,其绝缘性能、转子磁通量符合原厂设计要求。
5.12.3 直流发电机励磁线圈绝缘良好,电枢线圈的绝缘性能、整流子片之间及整流子与电枢间的绝缘性能符合原厂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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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4 硅整流发电机定子线圈绝缘性能、激磁线圈电阻值、集电环、二极管、电刷符合原厂规定。
5.12.5 发电机与调节器匹配,与蓄电池并联,负极打铁。装配后的交、直流发电机技术要求符合原厂规定。
5.12.6 起动机的励磁线圈、电枢、整流子、碳刷、单向离合器、电磁开关符合原厂规定。
5.12.7 蓄电池外壳无裂纹,接线良好、安装牢固,电量充足、技术性能符合原厂规定。
5.12.8 照明信号装置及其他电器设备符合 GB 7258—2004 中第 8 章的规定。
5.13 机架与行走
5.13.1 机架(车架)完整、附件齐全,不得有裂纹和变形,焊接处不得脱焊。铆钉不松动,用螺栓连接的地方应拧紧,并可靠锁住。
5.13.2 车架与悬挂之间的各种拉杆和导杆不得变形,各接头和衬套不得松旷和移位。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和断片现象,弹簧形式和规格符合设计要求,中心螺栓和 U 型螺栓应紧固。
5.13.3 轮毂、轮辋、辐板、锁圈无裂纹和变形,螺母齐全、紧固可靠。
5.13.4 履带拖拉机(半履带设备)左右履带板数量及相关要求符合 GB 16151.1—2008 中 7.10 的规定。
5.13.5 轮式拖拉机(设备)轮胎型号应符合原车规定,技术要求符合 GB 16151.1—2008 中 7.4 的规定。
5.13.6 驱动轮胎纹方向不应装反,(沙漠中除外),同一轴上的左右轮胎型号、胎纹相同,磨损程度大致 相同。符合 GB 16151.1—2008 中 7.5 的规定。
5.14 装配与调整
5.14.1 装配前对所有零件进行鉴定,清洗。装配的零件、部件、总成和附件应符合相应的技术条件,各项装备齐全。允许在修理过程中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文件改变某些零件、部件和设计,但其设计不得 低于原厂设计要求。
5.14.2 偶件、相互运动的零件装配时,不准相互调换、并认真检查装配记号。
5.14.3 对一些装配技术要求较高,不可调换方向的零部件要认准装配方向。
5.14.4 装配后的机械设备应进行各部间隙的调整,间隙的尺寸应符合原机设计规定。作业机械的调整应符合农艺要求。
5.14.5 机器的提升(举升)、下降速度、高度;工作部件的上下、左右位置的调整应符合原机规定。
5.14.6 采用变量泵的液压系统,在保证供油压力的情况下应按原机规定调整供油量。
5.14.7 分配器安全阀的开启压力,自动跳位压力及油缸过载安全阀压力应按原机规定调整。
5.15 运转磨合
5.15.1 各型号的机车(机械设备)的空负荷磨合规范和负荷磨合规范应按原机磨合规范执行。
5.15.2 在磨合过程中应观察发动机的运转情况、检查水温、油温和机油压力表的读数;检查离合器、变 速箱、驱动轮、最终传动装置、转向机构和液压系统及全车(机)各部位的技术状态是否完好;磨合试验后 各部间隙的调整应符合原机规定。
5.16 整机与外观
5.16.1 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及其他总成(部件),标牌、编号、标记齐全,字迹清晰;号牌完好,应安置在 规定部位;安全标志,符合 GB 10396—2006 的规定设置在醒目位置。
5.16.2 整机外观整洁、曲面圆顺、涂漆质量,符合 GB 3798.2—2005 中 4.1 的规定。机件、仪表、铅封及附属设备齐全有效;离合器、制动器、油门踏板、操纵手柄应能自动回位;整机各部分不得有妨碍操作,影响安全及限制原机性能的改装。
5.16.3 各管道接头、阀门、密封垫圈、油封、水封、螺塞及接合面垫片齐全完好、接合严密;不漏油、不漏水、不漏气、不漏电。
5.16.4 凡能引起伤害的运动件,其与人体可能接触的方位,必须设置防护板、罩、套或防护栏,符合 GB 10395.1—200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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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5 修理后的机械设备所用的零件、部件、总成和附件齐全,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技术文件的要求,并应检验合格。
6 验收步骤
6.1 维修竣工后的机械设备其功能按相应农业机械修理质量判断。
6.2 修理合格的机械和设备在办理接交手续时,承修单位应根据 GB/T 16784.2— 1998 中第 4 章的规定,向送修单位(或个人)交付修理合格证和维修记录单。维修记录单应注明修理机械或设备的名称、内容、数量和价格等,并应由承修单位(或个人)签字。维修记录单的格式可参考 GB/T 16784.2—1998 附录 A 或另行设计。
6.3 承修单位对修理竣工的机械和设备应给予质量保证,保质时间应参照原机出厂时的有关规定执 行。在送修单位(或个人)严格执行规定,合理使用,正常保养的情况下,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的维修质量 问题,承修单位应负责返工包修。